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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南市监广处字〔202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530元,2、罚款人民币75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9
    决定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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