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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卫公罚〔2020〕2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248号案件名称绍兴双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双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叶雪英、唐桂香)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所规定的,依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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