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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勇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79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97号
    案号 (2016)皖0603执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3.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229元,由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元,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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