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2267****20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2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1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芜湖华伦土畜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借款373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42900.15元(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止),及后续罚息(以借款373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1775%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该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复利,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芜湖市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可金、朱其梅、王伦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市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可金、朱其梅、王伦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芜湖华伦土畜产有限公司追偿;9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省芜湖华伦土畜产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芜湖市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可金、朱其梅、王伦保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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