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9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599号负责人:林贤福职务:董事长邮编:311501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小组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在三车间使用电动单梁起重机,该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为5吨,主要用于设备检修和搬运纸张。检查发现,该设备吊钩的防脱钩片缺失,不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9.4.2.2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物品意外脱钩时,应采用带防脱绳的闭锁装置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钩住的危险时,应选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限措施”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十九)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2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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