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高运罚【2020】01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22日10时00分,我站执法人员邓萍、韩红爱在业务室办理业务时,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忙委托王银茂前来办理陕AR7153重型厢式货车的审验手续,检查发现,该车属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陕AR7153审验及技术等级有效期为2019年12月。陕AR7153上线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