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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鑫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3937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哈市民二初字第00626号
    案号 (2016)新2201执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哈密新龙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杜开保支付268174.75元。 2.被告哈密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乡原告杜开保支付违约金(本金268174.75元,自2013年6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被告哈密鑫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杜开保损失4205元。 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哈密鑫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28元,原告杜开保负担247元,邮寄送大费30元,由被告哈密鑫龙矿业开发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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