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国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454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6号 |
案号 | (2017)桂0103执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日期 | 2017-04-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履行(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 2、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5月12日止的利息为563530.43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现暂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即2017年2月4日的利息为5404665.98元); 3、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谢国武、植海霞提供的位于容县容州镇城西路593号(湖畔家园南区18幢1层商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07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强制被申请人谢国武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本案受理费684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被申请人谢国武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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