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盛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79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21158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7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5628124】。一、经各方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深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建华与深圳市盛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观澜竹村竹园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之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9月16日解除; 二、经各方确认,被申请执行人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合作款项本金人民币46,352,609元。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7月1日后向竹村项目投入的安保费用、过渡安置费用等据实由被申请执行人一承担; 三、经各方确认,被申请执行人一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合作款项46,352,609元自投入之日起止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 四、经各方确认,申请执行人因项目投入的必要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工等)人民币6,236,363.1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一承担70即4,365,454.20元; 五、申请执行人一放弃对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三和被申请执行人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各方同意:被申请执行人一按照如下还款计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 1、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被申请执行人一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每一笔还款金额中的60偿还第二条约定的本金,40偿还第三条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和第四条约定的必要开支。 2、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到期之日,被申请执行人一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作款项利息(以上述第二条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一在12个月内未能付清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以下简称全部款项),且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未能按照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时,第二条中未付清部分款项的利息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12个月内偿还期限届满之日改按年利率15计算。 3、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被申请执行人一每偿还一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应将其控制的深圳市永泰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执行人二的95股份对应(按全部款项支付比例)按比例转给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股权转回给被申请执行人一,股权转回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一承担。在偿还期限届满后,若被申请执行人一未能偿还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全部款项清偿后,申请执行人将被申请执行人二剩余股份一并转回给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三和被申请执行人四不因被申请执行人二股权的变更而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自愿对被申请执行人一对本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被申请执行人一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按时还款,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应自被申请执行人一逾期之日起三日内代偿被申请执行人一应承担的所有款项。如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代被申请执行人一代偿了应承担了应承担的责任,那么申请执行人必须将其控制的深圳市永泰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执行人二的95股份转至被申请执行人四所有,将其针对被申请执行人一享有的一切权利转移给被申请执行人三和被申请执行人四。 八、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承诺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竹村项目推进工作:同意并配合被申请执行人二与第三方签署品牌输出的相关协议;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执行人一引入新的合作商,按新合作商的要求予以配合。被申请执行一或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承诺本条不作为被申请执行一或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拒绝支付全部款项的理由,被申请执行一或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应无条件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九、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申请执行人不再代被申请执行人二向邓志强支付过渡安置费用(每月人民币20000元整)、也不再代被申请执行人二支付安保公司安保费(每月人民币20185元)。上述费用和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邓志强的过渡期安置赔偿责任及现场安保消防责任等移交给被申请执行人一全权处理; 十、如被申请执行人一或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未能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申请执行人一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款项未付清部分金额的7支付违约金,且自逾期之日起以第二条约定的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本调解协议约定的偿还期届满仍未还清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在债务未清偿之前,被申请执行人一及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亦不得向法院以任何形式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 十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一各承担一半,被申请执行人一承担的一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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