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新向游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259****88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91民初2125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1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共计85191元(含团款35191元及质量保证金50000元),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8月19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9月19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10月19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11月19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12月19日前还款10191元,2022年1月19日前还款15000元,2022年2月19日前还款15000元,2022年3月19日前还款20000元。被告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款项分期支付至原告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791904752310808(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金域名都支行,户名: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款项,原告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985元。 三、原告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原告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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