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26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上虞区恒越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6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恒越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74649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竹锋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王湖村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发现丁宅乡庙湾村空地上有大量洗砂污泥堆放,经初步询问发现是来自于你单位。后经调查查实,你单位通过驾驶员外运的方式,将洗砂污泥运至丁宅乡庙湾村空地上进行倾倒,未采取无害化措施。共倾倒洗砂污泥7车,每车运载量约为20吨,总共约为140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沈国根、任斌的身份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竹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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