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9)2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上虞区恒越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9]249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恒越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74649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竹锋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王湖村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停产检修,经调查,你单位固废(污泥)干化区设置不规范,未建设围堰,导致固废(污泥)流入或带到堆场外,检查场内污泥贮存100吨左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照片7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吴庆和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竹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营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7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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