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案处字 [2019]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3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宁远舜德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成品仓库合格品货架上监督抽样了该公司生产的规格:饮片,批号为190201的“人参”0.5kg。该批次“人参”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Y201910068),其中,检验项目【检查】项“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规定。2019年7月15日,我局予以立案查处,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远舜德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从邵东廉桥药材市场购进上述批次药材原料10kg,加工生产了该批次“人参”9kg。该批次“人参”,除去我局抽样的0.5kg,剩余8.5kg当事人以373元/kg的价格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上述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9kg×373元/kg=3357元,违法所得金额:8.5kg×373元/kg=31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人参”。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5 |
决定机关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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