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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三峡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镇万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775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8号
    案号 (2016)鄂05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0万元、截止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52803.33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1万元; 二、若被告镇万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房产{宜昌智邦皮革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30136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5第090203074-1-004号),镇万清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北门外正街6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045563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5第080405037-1-(2)号],柳友桂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68-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9352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5第0902007241-10-220号)、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7号三峡商城C座12-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04461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5第090203074-1-12-7号),镇小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024934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5第090203074-1-010号),陈选科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7号三峡商城C座17-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044617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5第090203074-1-12-9号)}协议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宜昌智邦皮革有限公司、镇小锋、柳文珍、陈选科、陈荣、宜昌市三峡金行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镇万清继续清偿; 三、被告宜昌智邦皮革有限公司、镇小锋、柳文珍、陈选科、陈荣、宜昌市三峡金行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的第二项经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4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740元(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镇万清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付给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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