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路政罚〔2021〕04915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7日19时47分,浙CJ716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茅永线龙永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5.29吨。2021年10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秦国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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