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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78****8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3933号
    案号 (2022)冀0824执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占文支付玉米货款753385.50元; 二、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损失以75338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34.00元,减半收取计5667.00元,由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被告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占文支付玉米货款753385.50元; 二、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损失以75338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34.00元,减半收取计5667.00元,由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被告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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