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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1****2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819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恢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加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272万元、利息11750.78元、罚息59160元、复利255.99元,合计2791166.77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加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2万元;7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贺明中、夏辉对被告江苏加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644元,由被告江苏加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贺明中、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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