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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1****2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74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超吉汽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110893.41元,合计4110893.41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花、马奇兵、张萍、姚鹏、何亚萍、马雪生对被告丹阳市超吉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7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28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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