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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1****2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68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6月2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498556.25元、利息257061.89元,合计4755618.14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25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忠、张改娣、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4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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