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1****23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2947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4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琛、臧涵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686907.56元,利息242431.12元,合计1929338.68(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丁琛、臧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锦上添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丁琛、臧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锦上添花酒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丁琛、臧涵追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14元,由被告丁琛、臧涵、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锦上添花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四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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