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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1****2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311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豪辉工具有限公司代偿款243123.93元并支付利息13169.20元,合计256293.13元;二、若被告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被告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部分的五分之一;三、驳回原告丹阳市豪辉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7元,由被告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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