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1****23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2099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借款本息3506161.8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违约金15000元;三、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费用85000元;四、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宇彤车业有限公司、丹阳百特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小平、顾美珍对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宇彤车业有限公司、丹阳百特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小平、顾美珍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05元,由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宇彤车业有限公司、丹阳百特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小平、顾美珍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丹阳市世昌车灯厂、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宇彤车业有限公司、丹阳百特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小平、顾美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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