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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1****2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327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恢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借款500万元、利罚息52648.85元,合计5052648.85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6日,此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由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二、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6000元。三、被告丹阳腾隆电子有限公司、孙旭俊、陆丹、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53954元,由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腾隆电子有限公司、孙旭俊、陆丹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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