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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87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2247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永丽灯饰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0日尚欠488446.87元,2016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及律师代理费4800元;二、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丽萍、徐毅刚、张秀英、吉洪宝对被告丹阳市永丽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538元,由被告丹阳市永丽灯饰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丽萍、徐毅刚、张秀英、吉洪宝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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