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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57****8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民终268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1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977944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9779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18页/共18页四、变更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运河金陵贵宾楼工程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21977944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97元,减半收取计112048元,由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819元,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67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78元,由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691元,由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578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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