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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57****8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2540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控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4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按年息15%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29,8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2,000,000元);二、被告刘卫高、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豪佳园10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北控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60元,减半收取129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30元,由被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卫高、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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