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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城市大庆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58****11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1309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汪大庆、桐城市大庆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李正国货款6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7月16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15%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7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大庆、桐城市大庆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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