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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县鑫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东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9316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5民初2348号
    案号 (2016)豫0825执1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5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郑红松、被告温县鑫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林借款本金120000元,偿还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200000元,偿还原告王红伟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东林、宁桂兰、侯二娟对冯林借款本金120000元,李建国借款本金200000元,王红伟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温县鑫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郑红松、郑东林、宁桂兰、侯二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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