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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764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3920号
    案号 (2017)苏0115执1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8万元。 二、驳回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0元,由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74元,由被告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546元(此款已由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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