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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网路(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MA****EK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14192号
    案号 (2022)津0116执9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7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网路(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宇凝医疗费242,31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元、护理费28,612.5元、交通费800元,共计281,224元; 二、原告李宇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书秋给付的14,222元; 三、驳回原告李宇凝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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