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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资市监企处〔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