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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9056****71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19979号、(2017)粤0306民初26534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7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联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7267.5元及利息(以77267.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4倍计,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联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4308.19元及利息(以654308.1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煜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联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6元,由被告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煜城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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