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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00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5541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6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盛大林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2.96元,合计人民币14,828.96元,由被告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盛大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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