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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凯信实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翔凤路2号的温州凯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东东,性质: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温州凯信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4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0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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