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0年4月26日,我局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南应急移案【2020】42号,称当事人嘉兴市正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嘉兴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一层)经营活动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020年5月25日经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复查已整改完毕。2020年5月26日我局七星分队调查,情况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南应急移案【2020】42号、询问(调查)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2020年0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1-0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诉、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市正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嘉兴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一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6 |
决定机关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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