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MA****BR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8206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7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7603890】。 一、被告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日弘忠信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70元; 二、被告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日弘忠信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日弘忠信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260.05元,合计460.05元,由被告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60.0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60.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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