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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44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24民初1388号
    案号 (2020)皖0824执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安装在位于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潘铺生态工业园的租赁场地内新能源充电设备,并向原告潜山县群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交还租赁场地;二、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潜山县群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和基本容量费共计65200元(已扣减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潜山县群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占用租赁场地期间的损失(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新能源充电设备拆除之日止按2200元/月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潜山县群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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