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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下桂区块),法定代表人:傅水芳)2号厂房内电器线路未套管,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2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8
    决定机关 建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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