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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2019〕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大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开展定期维护保养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大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3台行车吊扣无卡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无从重从轻情节。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内3台行车无卡扣;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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