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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MA****EN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民终2296号
    案号 (2022)豫0725执恢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二、连衡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租赁使用的新乡平原新区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予以返还,并将所租赁使用的土地恢复原状;三、连衡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新乡平原新区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含占有使用费)及利息[租金计至2019年7月3日的金额为10101445.63元,2019年7月4日后仍按以下方式持续计算至连衡会公司实际返还厂房土地并将所租赁使用的土地恢复原状之日止,租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厂房部分为28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元;土地部分为111.156亩×每亩每年1300元。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0101445.6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河南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张项雨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张恒在人民币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上述连衡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厂房、土地使用费及利息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新乡平原新区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52元,由新乡平原新区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3287元,由连衡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河南有限公司、张项雨、张恒共同承担77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5元,由新乡平原新区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588元,由连衡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河南有限公司、张项雨、张恒共同承担68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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