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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4543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7877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5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于长秋合作诚意金人民币20万元整; 二、被告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长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合作诚意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6040元,由被告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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