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乐(消)行罚决字〔2020〕010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中国电器城7号楼的乐清市沪川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使用性质:宾馆、饭店,法定代表人:潘教武)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厨房防火门被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乐清市沪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6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16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6 |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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