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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市监处字〔2020〕1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0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孔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