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关长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313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801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代偿款20,466,452.97元; 二、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述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以代偿款20,466,452.9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四、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60吨基酒(100坛)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关长荣、田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关长荣、田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关长荣、田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1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北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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