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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0217****73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1127民初2094号
    案号 (2022)冀1127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71606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诉讼保全费1445元,共计3421元,由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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