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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0217****73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82民初4124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3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下欠原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加工费数额为295638元,被告于2021年9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80000元。 二、如果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按照29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98元,由原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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