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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恒泰利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113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3413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3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恒泰利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清芬偿还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10347元; 二、被告北京恒泰利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清芬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清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恒泰利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李清芬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恒泰利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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