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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9KDL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1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0311执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4840217607217】。一、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精宏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748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24999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算、以15685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算、以10685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算、以4685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算、以331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算、以1561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算、以38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算、以1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算,利息上限为年利率6);二、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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