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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MA****DL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27101号
    案号 (2022)粤0306执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34287】。一、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精钢兴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4589.29元及利息(利息以184589.29元为基数,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起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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