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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MA****DL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1720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1637737】。一、限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展扬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228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883.5元为本金,从2020年 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6元、保全费1148元,由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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